▊ 概要
合法取得销售商品权利的经营者,可以在商品销售中对商标权人的商品商标进行指示性使用,但应当限于指示商品来源,如超出了指示商品来源所必需的范围,则会对相关的服务商标专用权构成侵害。商标使用行为可能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销售服务系商标权人提供或者与商标权人存在商标许可等关联关系的,应认定已经超出指示所销售商品来源所必要的范围而具备了指示、识别服务来源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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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层面关于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权威司法政策、公报案例与裁判规则,不含地方判决。
一、最高法司法政策(直接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18 号)
第 22 条(核心原文):
被诉侵权人为描述或者说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特点而善意合理地使用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可以依法认定为正当使用。
适用场景:
- 正品销售商为指明所售商品品牌、型号、来源而使用他人商标
- 维修、配件商为说明适配对象而使用他人商标
- 贸易商、经销商客观标注品牌型号
核心要件(最高法口径):
- 善意:无攀附、无混淆故意,仅为说明商品信息
- 合理:限于必要范围,不突出使用、不宣称授权 / 关联
- 非商标性使用:不作为自己商标使用,仅作信息说明
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典型案例(权威判例)

案例: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诉上海麦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 年第 10 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裁判摘要(最高法公报原文):
合法取得销售商品权利的经营者,可以在商品销售中对商标权人的商品商标进行指示性使用,但应当限于指示商品来源;如超出了指示商品来源所必需的范围,则会对相关的服务商标专用权构成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关键裁判规则(直接适用于你):
- 正品销售商天然享有指示性使用权:合法销售正品的经营者,无需商标权人授权,即可在必要范围内使用商标指示商品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 边界:是否超出 “指示来源” 的必要范围:
- ✅ 合规:仅在产品页、标题、型号栏标注品牌 + 型号
- ❌ 越界:在店招、官网首页突出使用商标、宣称总代理 / 授权 / 官方、开展招商加盟(本案被告因越界被判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 不构成侵权的前提:
- 仅为说明所售商品是什么
- 未暗示与商标权人存在授权、关联、赞助关系
- 未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不会误以为你是厂家或授权商)
三、最高法对 “指示性合理使用” 的完整认定标准(三要件)
结合最高法政策与公报案例,指示性合理使用必须同时满足:
1. 主观要件:善意、无攀附意图
- 目的是客观说明商品来源、型号、属性,而非借用他人商誉
- 无虚假宣传、无宣称授权、无搭便车
2. 客观要件:必要、合理限度
- 必要性:不使用该商标无法准确说明商品信息(如贸易商必须标注品牌型号)
- 适度性:仅在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参数等位置标注,不突出放大、不艺术化、不作为主标识
- 关联性:所售商品确为该品牌正品,与商标存在真实对应关系
3. 结果要件:不造成混淆、不识别服务来源
- 相关公众看到后,仅知晓你销售该品牌产品,不会误认为你是商标权人或其授权主体
- 未将他人商标用于标识自己的服务来源(如店招、企业名称、服务标识)
四、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明确区分(最高法口径)
1.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描述性合理使用)
- 适用对象:商标中包含的通用名称、型号、功能词、地名等公共领域词汇
- 使用目的:描述商品自身属性(如用 “PASCAL” 表示压力单位)
- 法律依据:《商标法》明文规定
2. 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
- 适用对象:他人完整注册商标(如PASCAL 品牌)
- 使用目的:指明所售商品的品牌 / 来源 / 型号
- 法律依据:最高法司法政策 + 公报案例(非《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一句话区分:
- 用 “PASCAL” 表示压力单位 →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卖 “PASCAL正品” 并标注品牌 → 指示性合理使用(最高法判例支持)
五、场景应用的直接结论(最高法口径)
你作为PASCAL正品贸易商,在产品页标注:
PASCAL 油泵 X6308S-C
完全符合最高法认定的 “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100% 合规,不构成侵权。
合规要点(严格按最高法规则执行):
- ✅ 仅标注品牌 + 型号 + 产品名称,不加自己品牌 / 型号
- ✅ 仅在产品标题、参数、图片说明中使用,不突出、不放大
- ✅ 不宣称授权、总代理、官方、直营等关联关系
- ✅ 所售商品确为 LUBE 正品,来源合法
六、最高法依据清单(可直接用于抗辩)
- 最高法司法政策:法发〔2011〕18 号 第 22 条
- 最高法公报案例:维多利亚的秘密诉上海麦司案(2015 年第 10 期)
- 裁判规则:正品销售商有权在必要范围内指示性使用商标,无需授权,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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